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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丨關于印發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和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獎補實施細則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4-02-29 09:58:00 |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和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獎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科技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省直有關單位,中央在閩單位,各高校院所: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發展的通知》(閩政〔2023〕7號)等文件精神,現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和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獎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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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和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獎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二章 獎補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省財政資金已按要求配套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不再予以獎補。
(二)申報獎補的項目原則上應在獲得立項(以項目立項文件為準)六個月內報省科技廳備案。
(三)單個項目獲得的中央財政經費(以下簡稱國撥經費)支持不低于500萬元。
(四)項目應已獲國家立項批復并已簽訂任務書(合同書),并且首批國撥經費已經撥付至承擔單位。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在執行期后撥付的國撥經費,牽頭承擔企業仍可提出資金獎補申請。
第五條
第六條
(一)“十四五”以來至2027年度(2021-2027年度)新批復建設(重組入列)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和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等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
省財政科技資金已配套支持的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不再予以獎補。
(二)申報獎補的對象為在福建省內注冊的牽頭承擔平臺建設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三)平臺在向科技部申報時原則上須經省科技廳推薦,通過其他渠道推薦的須在申報前報省科技廳備案。
(四)平臺應已獲科技部批復建設(重組入列)。
(五)中央在閩企事業單位牽頭建設的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納入獎補范圍。
廈門市屬企事業單位牽頭建設的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由廈門市按其政策執行。
第七條
第三章 獎補程序
第八條
第九條
已備案項目的牽頭企業根據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審核獎補對象及金額,匯總后報送省科技廳。申報材料主要包括: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獎補資金申報表、項目立項文件、已簽訂的任務書(合同書)、項目資金撥付文件、國撥經費銀行到賬憑證、績效目標表。
第十條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獎補資金申報表、平臺立項文件、績效目標表。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國家相關部門組織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后,承擔單位應將國家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結果材料等材料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獎補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